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大坝管理范围: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管理范围:库区水域、岛屿和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已建水库库区未征地或者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的标准划定;

(三)溢洪道管理范围:中型水库溢洪道及其上口线两侧各十五至二十米,小(1)型水库溢洪道及其上口线两侧各十至十五米,小(2)型水库溢洪道及其上口线两侧各五至十米;

(四)水库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对承担重要防洪和供水任务、发生过重大险情或者基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水库,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经过科学论证,可以在校核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扩大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