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