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以及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