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