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