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软件产业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重点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和生态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鼓励孵化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剥离重组信息技术业务,创办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软件企业。鼓励软件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专业化、体系化整合。

支持国内外软件产业领军企业、知名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