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无障碍停车泊位。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学校、医院、商业街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停车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化、智能化立体停车设施。鼓励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违反第一款规定,将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停用、改作他用的车位数,处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