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设施管理规定,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不得跨车位停车;
(二)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内或者免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三)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
(四)不得在盲道、消防车通道、住宅小区出入通道和其他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机动车;
(五)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