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开放二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营业执照、场地权属证明、泊位数量、设备清单、收费时段和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使用市政公共资源开办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十日告知备案机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经营停车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