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