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
(二)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倾倒垃圾;
(三)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
(四)阻塞或者损坏变电站、配电室防汛排涝设施;
(五)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在线监测装置;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可能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