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大汶口文化遗址名录中的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二)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分别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前款规定的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分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汶口文化遗址,由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