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改动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重建、改建后的排水设施,其质量、排水能力不得低于原设施,且应当符合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最新要求。排水设施无法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封填、灌浆等安全处置措施,并将管道埋深、管径、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送排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和技术标准予以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