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接入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业务信息共享,提高办理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专用排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