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