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家庭教育合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家庭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