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为下列情形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下落不明、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实施家庭教育存在困难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
(五)未成年人因残疾等原因需要特殊教育的;
(六)其他需要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服务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