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书面通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排除妨碍。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通知有效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且不予补偿。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供电设施产权人在通知林业、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或者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后可以对高杆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高杆植物倾斜或者倒伏,危及供电设施安全;
(二)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大面积停电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高杆植物危及供电设施安全;
(四)其他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高杆植物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