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审查;
(三)建设单位依据经审查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概算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七)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六个月或者第一个绿化季节;
(八)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分期实施的,需具有分区独立地块绿地率指标;不具有分区独立地块绿地率指标,有明显路网分割、满足整体绿地率指标的,可以路网为界分期实施;
(九)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用地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