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