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宣传教育,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自觉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