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从事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助残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在其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在公共活动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
从事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日间照料机构、集中托养机构应当与接受照护、托养等服务的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可以约定残疾人家属定期参加助洁、助餐和陪护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