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拓展稻螺、稻虾、稻鳖、稻蛙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深化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的品牌建设和深度开发,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市场培育,推动水稻种植和水产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大对稻渔综合种养的支持力度,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支持范围。统筹利用农业生产发展、农田建设、渔业发展等资金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基础设施建设、良种配套和研发推广等。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