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核心保护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空间格局、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维护遗产形态、内涵的延续传承。
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核心保护区落实下列保护和利用措施:
(一)确保开展的项目建设符合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与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景观和生态相协调,并采取最有利于保护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
(二)加强“十三闸”、水塘、沟渠等水利设施的保护和建设,优化水源水系,维护自然灌溉系统、灌溉方式;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破坏生态环境;
(四)及时组织维护整修农业基础设施,保持梯田功能;
(五)引导生产主体按照稻鱼共生种养技术规范开展稻鱼种养,在一定范围内对传统的种养模式开展活态保护;
(六)利用传统稻鱼文化和民俗资源,开展民俗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