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经依法依规交易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可以由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