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完善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乘坐。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志应当完善无障碍功能,方便残疾人通行。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