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统计、税务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沟通信息,建立包括用人单位统计数据、残疾人就业等内容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