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按照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