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