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庙会等民俗活动以及对外交往、展演等活动,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成果进行宣传、展示。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相关保护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