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城市建设相融合,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展现本市文化特色。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