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优先考虑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传习、展示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艺品牌、商品品牌、节庆品牌。对能够或者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信贷资金、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