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