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较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一般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