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灾害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人员,是指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