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活动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