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措施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