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在贾鲁河流域兴建农田水利工程,保障粮食生产。
贾鲁河流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投工兴建小型水池、沟渠、塘坝、泵站等蓄水工程、灌溉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
前款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贾鲁河流域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