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居住区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居民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