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制订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四)拟订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