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份设置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在册职工认购股份的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五)企业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原则;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优先股股利率;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集体股股权代表产生办法;

(八)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责范围;

(十一)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十二)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