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在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