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商业中心、市场、旅游景区、城市地标性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逻,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