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严格保护管理。
本市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对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分布相对集中、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红树林及其分布区域,应当申请列入重要湿地名录,具备条件的,应当申请设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对于零星分布、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红树林及其分布区域,应当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就地保护或者移植。分区管理措施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红树林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应当设立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