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投资情况、竣工情况等信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每月报送前述信息。

项目单位不按时报送或者报告作假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