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