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的节点位置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