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洼区域、排涝不畅区域、人工地下区域等易涝区域的排水综合治理,疏浚排涝通道,配置符合排涝抢险要求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组织对排水设施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强化排涝措施。

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速排涝,防止发生内涝。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