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企业所提供的档案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