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核心区内除国防、通讯特定行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野生三七繁殖、植被演替、稀珍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等试验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开发、经济作物(药物)等多种经营。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